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作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仔细审阅了相关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发动机尾气后处理产品升级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已按计划完成募集资金的投入且未来将不再有大额资金投入,本次对上述募
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保,有利于其解决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持有安徽艾可蓝研究
院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
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葛蕴珊:
王震坡:
曹 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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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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