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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民和县某渠管所工作人员到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公正廉明”的锦旗赠与民一庭,感谢合议庭成员公正审判和辛勤付出。
该案系一起排除妨害纠纷,被告侯某某系民和县某乡某村村民,近几年来,侯某某在靠近湟水河边栽种了80余颗核桃树,但其种植的树木位于原告民和县某渠管所权属红线范围内。民和县某渠管所工作人员在巡渠中发现栽种的核桃树后,以侵犯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由要求侯某某清除核桃树时遭拒绝,侯某某以《某乡某村荒山荒坡承包合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且合同中约定的四至主张该涉案土地为其承包地,一审法院以该合同有效为由认定侯某某不构成侵权,民和县某渠管所遂上诉到海东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认真查阅卷宗,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双方当事人等方式了解案件情况,并积极安排开庭,经审理查明,民和县某渠管所自1996年取得东垣渠地权属,并于2002年4月4日换得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经现场勘查,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红线图显示侯某某种植树木的位置位于民和县某渠管所权属红线范围内,其作为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侯某某在该土地上种植树木,侵犯了民和县某渠管所国有土地使用权,民和县某渠管所要求排除妨害的请求合法有据,其上诉请求成立。遂做出判决,判决侯某某清除种植在民和县某渠管所位于民和县松树乡湖拉海段所属土地内树木,并将土地恢复至种植前原状,最大限度维护了民和县某渠管所的合法权益。
锦旗虽轻,却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信任,更体现了法官在办案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担当和作为。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以开展“质效双优”竞赛活动为契机,秉持司法为民初心,坚持人民至上,忠诚履职,坚守公平,用有力量、有温度的办案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所思所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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